全本小说网
会员书架
首页 >都市 >喷神 > 分节阅读 390

分节阅读 390(1 / 2)

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

我个房子,合同签好了,我也交了10万定金,最后你反悔不卖了,那你承担的就是违约责任,把10万定金还我,再多赔我10万,这事儿就了了。如果我要强制你履约,法律是不支持的。违约责任的追究,如果有条款约定,就只能按约定。

但缔约过失责任就不一样了,因为你在合同成立之前,就有些别的法定的违法行为,导致合同一开始就成不了。但同时还因为这些明文法定的行为,给我造成损失了,所以我要你陪

这时候,因为约都不存在,我要你承担责任的方式自然就比违约责任更加灵活多样了。可以根据补偿性原则,包涵停止侵害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些模式了。”

解说君卢哥,对着旁边的萌新女记者卖弄了一番,总算让看台上的看官们看懂了。

虽然他的话依然很简略,不精确,但大致就是:如果杜丘明想让马和纱用“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”之类仅靠“违约责任”做不到的承担方式来承担责任的话,那么,就必须把马和纱的“违约责任”牵强附会到“缔约过失责任”上。

如果能牵强附会成“侵权责任”,那就更好了,一劳永逸。但做不到的风险太大,所以杜丘明才退求其次,能牵强到“缔约过失责任”上。在我国的民法、合同法领域,“缔约过失责任”大致是一种介于“欺诈侵权”和“违约责任”之间的中间形态。而过去立法不完备的时候,曾经笼统地把“缔约过失责任”直接归纳到“侵权责任”之下。

“另外,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,那么即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了,那些约定的违约争议解决方式条款,依然是有效的。这里面还有个坑,被告的虞律师得跳过去。不过相信我们这种搞传媒的都看得出来,人家这种顶级律师肯定不会踩,没啥好多说的。”

旁边另一个还算懂行的解说君,也忍不住对美女萌新卖弄了一下,补充了一句卢哥刚才没提到的点。

一言以蔽之,杜丘明这是变着法儿想办法,把曾经冯见雄呐喊得最响亮的那句“我知道我让你遭受损失了,但我坚持一边按用户协议你钱,一边继续坚持违约、坚持继续给你造成损失”给废掉。

不让冯见雄继续打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一边捅你刀子一边给你输血作为补偿”这张牌。

正文 第194章 警世钟

杜丘明的脑洞、假设和推演,都很完美。

不过,法庭终究是要讲证据的地方。

毕竟,当初津门法院判“王h打假败诉案”时,王h究竟算不算职业打假人、他去买假货后求赔偿属不属于“知假买假,以求偿为动机才购物,并非以消费为动机购物”,并不是真如外行人脑补的那样,只要代表商家利益的律师动动嘴皮子就行的。

比如在刑法领域讲究“主客观相统一”的时候,判断一个人犯事儿时的主观心态,是故意还是过失,还是无过错的意外事件,那都不是凭嫌疑犯自己说说就算的。

如果客观行为模式、证据要件显示你是故意,你说自己是过失也没用。

民法领域虽然没有“主客观相统一”原则,但道理也是一样的。

所以,哪怕马和纱暂时因为杜丘明的搅浑水而微微慌乱,但为她提供后盾的虞美琴,思路却始终很是清晰。

而且,虞美琴的应对,始终没有急躁,而是一步一个节奏,踩得稳稳的。

明明手头有实质性的反击素材,她也依然按部就班,先把程序性的反击素材按顺序用一遍,一点不浪费。

“姐哪怕优势巨大都不会贸然平a过去的。”虞美琴默默想道。

终于,轮到她陈述意见了。

虞美琴沉稳地说: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提请法庭注意:原告方律师刚才说了那么多,无非是对我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进行无端揣测。但我此前并没有在一审环节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,发现任何可以用于证明这一要素的材料。

根据民事诉讼法,在二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新证据,即使提出新证据,二审法院也不应当直接当庭改判。所以,我申请审判长裁定原告方提交的额外诉求不予考虑。”

虞美琴这番话一说完,场内的记者也基本都能听懂,因为这条法理很通俗,平时做这方面报道的外行人,见多了也都懂了。

无非就是“为了防止在终审中证据偷袭,所以一般不允许二审才提出新证据”。

只不过,作为记者,他们不太可能自主想到在这个时间点可以调用这一法条反击。最多只是在虞美琴报出答案后,捧脸高呼“搜跌死奶”。

如果再事后诸葛亮一点,拍大腿喊“那撸货多”也行。

审判长微微点头,然后转向杜丘明:“请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追加证据的正当理由,如无法陈述,本庭将裁定不予受理。”

杜丘明也深呼吸了几口,沉稳地答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,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,二审在遇到实质性新证据时,一般情况下确实不该直接改判,但这不等于二审不需要审查这些证据。

如果本庭审查新证据后,认定足以影响原判决的,才需要发回重审。如果新证据不足以影响原判决,可以直接维持原判。所以我方认为就我上一阶段提出的事实进行质证很有必要。

其次,关于举证期限问题,我方申请认定因被告人在一审时,故意临近举证期限届满时,才突然提交答辩状并提出反诉。因此,对于被告反诉的相关证据搜集工作,我方在一审中实际并未得到满额的证据搜集时间。而此次额外提交的证据,在二审答辩状提出时我方就一并提交了,故申请本庭裁定证据有效。”

他的这个应对,看台上的看客们就觉得稍微有些晦涩了。

虽然他说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条或者解释支持的,但是平时被调用的机会很少。

一言以蔽之,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“二审发现有新证据就发回重审”这个原则,其实是不精确的。

准确来说,应该是“二审发现新证据后,先大致看一下,如果这个证据可以让判决变化,那才是发回重审。如果虽然有新证据、证据也有效、且与案情相关。但审查完后,发现不足以改变判决,那二审就没必要费事儿发回重审了,直接维持原判就行”。

换句话说,就是“成功的证据偷袭,要发回重审。但偷袭失败的,就直接维持原判”。

点击切换 [繁体版]    [简体版]
上一章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